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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护理补贴 每人每月最高300元
浏览:1423次  发布时间:2015-09-19 23:03:28

 为完善本市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100-300元不等的护理补贴。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符合申请条件的多重残疾人按补贴最高标准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如一名多重残疾人为智力一级、精神二级,其可享受的护理补贴为300元。
  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3张1寸同版彩色证件照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由居(村)委会报街道(乡镇)残联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未成年残疾人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残疾人证》和《户口簿》信息为准。
  证明材料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当月向街道(乡镇)残联提供变更后的证明材料。
  街道(乡镇)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报区(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并退还其材料。
  区(县)残联自接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残联。对通过审批的残疾人,由街道(乡镇)残联向其发放《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未通过审批的,由街道(乡镇)残联告知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并退还其材料。
  申请人《户口簿》信息存在户籍迁移的,应与转出地残联核对其享受护理补贴情况。
  年审制度
  《暂行办法》实行半年度审核制度。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31日和7月1日-31日,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和《领取证》等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的审核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年审的需向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户籍迁出本市的;死亡的;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应当停止发放护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补贴发放
  护理补贴资金自残疾人提出申请之日的次月起计算,通过银行划拨。对已办理“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应将补贴资金打入其“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银行帐户。
  执行日期
  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的,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2015年7月1日起提出申请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备注
  《暂行办法》规定:本暂行办法补贴与其他护理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不得重复享受人员包括:
  持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残疾人及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按规定享受离休干部护理费、残疾军人护理费、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见义勇为人员护理费等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按规定享受《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2011〕240号)、《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京残发〔2012〕77号)相关待遇的残疾人。
  根据市、区(县)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享受寄宿制托管服务补贴1个月以上的残疾人(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入住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由政府部门提供管护服务的精神残疾人),在享受托管服务补贴期间不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
  享受本《暂行办法》补贴的残疾人,符合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的继续执行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