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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残疾人 可单独入低保
浏览:525次  发布时间:2019-12-09 14:10:32

我省低保认定采用“信息化核对+综合评估”双重核查

2019-10-23  南方日报  A11版  记者 汪祥波 关喜如意 通讯员 莫冠婷 靳皓晨

      广东最低生活保障的评估认定,将采用“信息化核对+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双重核查机制。10月22日,省民政厅上线广东“民声热线”栏目,记者从现场获悉,我省日前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作为《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标准。

      “保人”和“保户”相结合

     “这两个文件对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排做了改革创新和重大突破,打通了低保制度落实过程的梗阻障碍,对象界定更合理、覆盖范围更广泛、认定方式更科学、审核程序更规范、群众办事更方便。”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卓志强说。

     据介绍,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并进一步扩大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做到“保人”和“保户”相结合。其中,“特殊”残疾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当地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同时,明确家庭收入和财产不再是低保认定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评估低保申请人生活综合状况,把“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等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在认定方式上,采用“信息化核对+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双重核查机制,即对家庭存款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车辆信息、不动产、工资等较易客观取得和认定的数据采用信息化直接调查;而对救助申请家庭人口状况、居住条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需要实地调查了解的科目,则通过相对标准化的设置,使入户评估生活状况规范化,使低保对象认定更精准更公平。

     针对“人户分离”核查难题,明确受理低保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入户调查核实。如果群众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有困难,可以向省内居住地任一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提高财产核查标准上限

     《认定办法》明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多项收入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义务兵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当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与2014年规定的“不超过当地6个月低保标准”相比,提高了财产核查标准上限,进一步放宽认定门槛。此外,申请对象还应同时符合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等条件。

     在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方面,充分考虑因病、因残、因学、因老、义务兵役等特殊家庭结构的实际困难,通过扣减必要的刚性支出,放宽这些特殊群体的准入条件。

     在具体操作上,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加或减除,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