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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残疾人
浏览:908次  发布时间:2020-11-27 20:05:41

2020年06月19日 宝安日报 版次:A13 记者 何柳 通讯员 郭畅元 整理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三款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要特别注意,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而不是简单

的“禁止歧视残疾人”。

     那么,什么是“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呢?二者有什么区别?“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是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的一大亮点,是指禁止基于残疾而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等行为,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了一切形式的歧视,不限于教育、就业等歧视,还包括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等不作为情形;此外,现实生活中,歧视的对象除了残疾人以外,还包括与残疾人有联系的人或组织,如残疾人的配偶、残疾人的亲属、残疾人的照料者、残疾人的同事、残疾人的工作单位、残疾人供养和托养机构、残疾人组织等等,对上述对象的歧视都要禁止。

     从这里可以看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的范围比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范围更宽泛。我国已签署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保证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也是我们的立法充分吸收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一个体现。